1.1 復核已獲布告地上服務設備清單
制造商應供給已獲布告的悉數類別的設備清單,檢查真實有效性。
1.2 復核制造商經營執照等基本信息
航空器地上服務設備(以下簡稱地上服務設備)制造商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應具有企業法人經營執照和開戶答應證?,F場審閱驗證制造商經營執照、經營規模、開戶答應。制造商應供給上述文件原件和加蓋公章版本復印件。
1.3 復核地上服務設備技術資料(含結構原理、出產工藝、技術參數、要害部件清單及其性能指標、履行的有關規范等)
如地上服務設備技術資料有改變,制造商應供給改變部分的技術資料。如無改變,則此處檢查技術資料根據存檔初審申請書及本次復審申請書。
注:如有新增設備,依照實際新增設備的類別進行申請。
1.4 復核無侵權行為聲明
制造商應供給公司該類機場專用設備的無侵權行為聲明。
1.5 復核自行檢測規程及自行檢測陳述內容
地上服務設備制造商應供給有改變地上服務設備的自行檢測標準及自行檢測陳述。如無改變,則抽樣檢查本審閱周期內國內銷售地面設備的自行檢測規范及自行檢測陳述。
1.6 復核設備運用及保護闡明書內容
地上服務設備制造商應供給有改變地上服務設備的運用及保護闡明書。如無改變,則此處,檢查存檔初審申請書及本次復審申請書。
1.7 復核制造商質量確保的相關狀況
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狀況,設備、設備和作業場所的狀況見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臚陳。地上服務設備制造商應依照安全管理準則(包括安全出產、設備安全操作、特種作業管理、特種設備管理等)和節能責任準則進行安全出產作業和節能管理,并予切實實施,應樹立崗位責任制(特別是要害崗位和獨立行使質量責任的崗位),各崗位人員依照管理準則進行管理,并供給相應證明或記錄。
注:對于不觸及出產高耗能設備的制造商,節能責任準則及其節能管理不做要求。
1.8 復核制造商質量一致性確保條件發生改變的闡明和證明材料
地上服務設備制造商應供給“制造商質量一致性改變闡明”,此闡明應至少包括資源條件、質量體系、技術資料的闡明(含圖紙的變化、工藝文件的改變)等。
注:未發生改變的,只需提交自我聲明即可
1.9 復核規范或技術規范修改闡明及制造商對地上服務設備改造闡明和證明資料
有觸及規范或技術規范修改或制造商對地上服務設備改造狀況時,地上服務設備制造商應供給相應的闡明和證明資料。
1.10 復核與已布告的同類地上服務設備差異性闡明
如復審同時有擴型查驗的需求,制造商應供給同類地上服務設備差異性闡明。